花蓮縣護理師護士公會

HUALIEN COUNTY NURSES ASSOCIATION

公會章程內容

花蓮縣護理師護士公會組織章程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

                                        府社字120715號函           准予備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改通過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改通過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改通過

                                       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改通過

                                       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改通過

                                       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改通過  府社行字1090133857號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花蓮縣護理師護士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護理技術,提高會員知能,保障會員權益,
第三條 研究醫藥衛生,增進社會福利,促進全民健康及醫療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花蓮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登記。
二、會員執行業務之指導調查及統計。
三、 促進護理業務之發展及提高護理服務品質。
四、增進國民健康及醫藥常識指導。
五、醫藥衛生護理技術研究改進。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與全國各縣市護理師護士公會之合作聯繫。
七、共同提高醫療品質,以增進社會福利。
八、參與有意義之各項社會運動。
九、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一、凡在本縣區域內服務並領有護理師、護士證書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未執行業務者可自由加入會員。

                   二、榮譽會員:退休沒執登者、加入公會並繳交常年會費滿30年(含)以上會員,不需繳交年費,享用公會所有活動及學術資訊。公會各項活

                                           動(禮物、上課、旅遊)如需收費,須採自費參加,不具選舉投票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外籍人士具有衛生署頒發之護理師、護士證書年滿十八歲以上為限。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之產生:由服務單位召開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由本會核發當選證書,以憑出席,被選舉權不以出席者為限,任期三年連選得

                    連任。代表名額按該服務單位所屬會員數每十五人產生代表一名,零數超過十人者,得增派代表一人,未達十人者不予計算。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應選派出席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全聯會會員代表。選派數額依本會會員人數每三00人選派一人,超過一五0人得增

                    派一人。由本會理監事會議選舉產生之,本會至少應有會員代表一人。代表名額依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全聯會會章程第三章第十

                    條規定之。

        第十條 有如下各款情事之一者,雖具有前條之規定亦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背判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無行為能力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提出護理師、護士證書經審查合格登,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非有正當事故及遷移其他區域或受除名外不得退會,如欲退會時須於一個月前將退會情形報告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有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會員經催繳當年度會費仍未繳費者,次年起視同出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代理,但代理人須為本次出席之會員代表,且每人以代理以一人為限,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理監事會,其人選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被選舉權不以出席者為限,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按時繳納會費或違反章程及決議事項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警告無效時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下列處分:一、停權。二、除名。

第十八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高者當選。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本會日常辦理事項及財務收支。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程。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議列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理事會提出理監事候選人員之名單。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議務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份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
七、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八、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九、提報理監事候選人員名單至會員代表大會。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對內綜理一切會務,召集常務理事會議及理事會議。
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三、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理事會之重要會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及執行狀況。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五、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七條 常務監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三、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數(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如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由會員大會決議解除

               者。

第三十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得聘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

                  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表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事項決議以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辭職。
四、財務人之選任及關於財務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一切事項。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開會時須全部出席以常務監事為主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一切。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惟具候補理監事均得分別列席各該會議。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分為如下入會會費、常年會費二種:
一、會員入會時會員每人繳新台幣三00元入會費,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暫定會員每人每年一000元,限於每年元月繳納之。

第四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雖有正常理由,所有繳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編製,報告提出會員代表 大會

           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並刊佈之。
第四十三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參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准花蓮縣政府備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七條 本會如解散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所有,應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花蓮縣護理師護士公會組織章程-新版1090708.pdf

smiley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13:30~17:00smiley 

(國定例假日&12:00-13:30休息) 

heart 常年會費繳費方式(請務必來電索取收據)heart

(開放繳交每年1/1-1/31上班日)

(建議1.) 親自至公會繳費(收據正本現場交付)

(建議2.)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010-001-00081407

  戶名:花蓮縣護理師護士公會

enlightened提醒線上轉帳或匯款請備註姓名或來電(信)公會,以維您的權益及利於收據郵寄。

(建議3.) 郵政劃撥帳號: 06434227  戶名:花蓮縣護理師護士公會 

enlightened劃撥帳戶入帳通知等待期約7個工作天方有入帳通知!! 

最佳瀏覽:1280*768以上 Chrome、IE9以上 sett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