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延長會員服務時段暨維護會員權益宣導
為加強會員服務及保障會員權益,本會自114年8月1日起調整服務時段,並提醒會員及各醫療機構注意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一、延長會員服務時段
二、護理人員需依法加入公會
依《護理人員法》第十條規定,護理人員非加入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不得執業;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請各機構清查是否有未加入公會之護理人員仍在職服務。
三、常年會費繳納與催繳
依本會章程第三章第14條規定,會員應按時繳納各項會費。
四、落實異動及執業登記
依《護理人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備查,停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須辦理歇業。
提醒會員先至公會辦理會籍異動,再至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異動,以免依第三十九條遭處新臺幣3,000元至30,000元罰鍰。
五、確保護理業務執行之合法性